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地政士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屏東縣地政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絡同業情誼。充實學術知識,發揮互助合作,自律守法精神,提昇服務品質、保障會員權益、協助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屏東縣。
第 五 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關於法令修改或土地登記事務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法律教育之提倡及會員專業訓練舉辦事項。
      三、關於土地登記事務所研究及刊物出版事項。
      四、關於會員品德之砥礪與風紀之整飭事項。
      五、關於會員共同權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六、關於行政機關委辦或諮詢事項。
      七、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
      八、關於會員情誼聯繫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本會章程所規定及有關會員業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 六 條 凡具有地政士法第四條規定資格並在本縣執業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六條之一 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地政士資格證書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其入會手續各項權利、義務均與正式會員同。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七 條 會員入會應履行左列手續: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三張。
      二、交驗地政士資格證明文件、國民身份證、正本、影本各壹份存查(正本經核對無誤後發還)。
三、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登錄於會員名冊本會發給會員證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證書遺失須具結並繳納工本費後申請補發。
第 九 條 會員如經主管機關註銷執業資料者即喪失會員資格,逕行辦理退會。會員死亡者即註銷會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 條 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 會員退會或除名出會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違反地政士法、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停權處分。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發言權、提案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與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如會員不按期繳納會費逾參個月者即予停權處分,催告後在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不繳納者註銷會籍,於停權期間內繳納會費者回復其權利。
第 十五 條 會員事務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得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同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如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廿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之二分之一。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應將本會收支情形連同有關單據簿冊提出理事會報告並交監事會審核。
第二十五條 理事及監事有廢弛職務、違反地政士法或本會章程規定之情事者,得由監事會通過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交會員大會議決罷免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得設置下列各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一、法令研究委員會。
      二、紀律委員會。
      三、會刊編輯委員會。
      四、福利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出席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選舉以集會方式辦理,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連記額數不得過應選額之二分之一,以得票依序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當選人不限於理、監事。選票列印候選人名單,由會員圈選(會員代表),不得書寫文字,違反者無效。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由理事會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決議聘任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或前歷屆理
      事長為榮譽理事長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
      之,並由理事會決議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
      任期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卅 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召開之。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四、理監事聯席會於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會同召開之。
以上二、三、四項會議如遇下列狀況得以視訊會議為之:
(一)發生重大疫情避免群聚感染時。
(二)發生緊急危難或其他特殊事故致無法聚集於場所開會時。
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
簽到及表決方式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涉及選舉、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除名之追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惟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五章 會員公約與風紀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不得兼任公務人員。
      二、應遵守地政士法及本會章程之規定誠實執行業務。
      三、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洩漏因業務上而知悉之他人秘密。
      四、不得違反法令執行業務,且受理委託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後始得接受委託。
      五、除受領委託人約定之委託費用外,不接受任何有關業務上之非法贈與與利益。
      六、不得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七、不登載商業化及自我誇大之宣傳廣告或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第三十五條 會員風紀之維持由紀律委員會負責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五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組織委員會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 會員違反公約或風紀之規定,其情節輕微者紀律委員會應作成糾正書,報請理事會糾正之,糾正無效或情節重大者,再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函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第三十八條 紀律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紀律委員會得通知被糾舉會員列席辯護或說明。
      委員會執行職務,以左列方法受理。
      一、理事會、監事會移送事件。
      二、有關機關交辦事件。
      三、接受會員請求處理違紀事件。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入會時一次繳清。本款之規定於地政士法公布施行後,本章程修正施行前新加入之會員亦適用之。(在地政士法施行後已繳納新台幣參萬元整者,其壹萬伍仟元部份抵充後續同額之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整,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清。新會員於入會時亦同時繳清。
                         會員年滿七十歲且入會滿一年以上者,自年滿七十歲或入會翌年起,其常年會費減半繳納(本修正條通過自九十四年度起適用)。
                         會員領有殘障手冊且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其常年會費減半繳納。
      三、會員捐助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事業費及其他收入。
第 四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會審,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之收入除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98.3.20增訂)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地政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