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 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 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 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 換發開業執照,得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第一項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及訓練課程範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地政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二、地政士證書字號。 三、學歷、經歷。 四、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五、登記助理員之姓名、學歷、經歷、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六、登記日期及其開業執照字號。 七、加入地政士公會日期。 八、獎懲之種類、日期及事由。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變更時,地政士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檢附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三張。 二、交驗地政士資格證明文件、國民身份證、正本、影本各壹份存查(正本經核對無誤後發還)。 三、繳納入會費15000元、常年會費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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